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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社会一般收入或国库收入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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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在接受此财产者的身上。对土地变卖所课的税,却要完全落在卖者身上。卖者变卖土地,往往是迫于非卖不可,所以必须接受他所能得到的价格。至于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他所愿出的价格。买者把土地所费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起考虑,必须支付的赋税愈多,愿意出的价格就愈少。因此,这种税,常是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负担,所以一定是残酷的、压迫的。对变卖新房屋所课的税,在不卖地皮的场合,大抵是出自买者方面,因为建筑家总得获取利润,没有利润,一定会放弃这种职业。如果税由他垫支了,买者总得偿还他。对变卖房屋所课的税,一般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相同。既然要卖,自然是因为有卖的必要或因为卖了对他方便些。每年卖出的新房数量,多多少少受需要的支配。如果需要不能给建筑家带来利润,他就不会继续从事建筑。至于每年出卖的旧房屋数,却是受偶发事故的支配,这些事故,大概与需要没有关系。一个商业城市上如果有两三件大破产事故发生,就会有许多房屋要出卖,并且都会以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卖。对变卖地皮所课的税,亦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注册税,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实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诉讼事件所课的印花税及注册税,由诉讼者负担。无论就原告或被告来说,这种税都不免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某财产所费愈多,到手后的纯价值一定愈少。

    各种财产转移税,如果会减少财产的资本价值,必会减少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源。人民的资本,总只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统治者的收入,则多半是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这种税是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益国君收入,所以多少总是不经济的。

    况且,这种税的征收,即使按照转移物的价值的比例,也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相等价值的财产未必都做同样次数的转移。至于不按照价值的比例征收,像大部分印花税及注册税,那就更不平等了。不过,这种税在任何场合都是明显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的。虽然有时不免加在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支付期间大概总是便于纳税者。到了支付的日期,一般都会有钱来付税。此外,这种税的征收,费用极少。除纳税本身无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纳税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在法国,人们对印花税不曾有什么怨言,但对注册税,却怨言四起。它使租税包收人手下的人员有借口大事勒索的机会,而勒索又大抵是任意的、不确定的。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这种注册税弊害为主题。不过,不确定似乎还不是这种赋税的内在性质。如果群众的抱怨确有理由,那弊害倒不是由此税的性质引起的,而是课税敕令或法规措辞有欠精确和明了。

    抵押登记以及一切不动产权利的注册,因其给予债权者及买入者双方很大的保障,所以极有利于大众。至于其他大部分契约的注册,既对大众无何等利益,又往往对个人不便,而且危险。一般认为应保守秘密的登记簿根本就不应存在。个人的信用的安全,不应当信赖下级税官的正直与良心那样薄弱的保障。但是,在注册手续费成了统治者收入源泉的时候,则应注册的契约固须注册,不应注册的契约亦须注册,于是通常无限制地增设注册机关。法国有种种秘密的注册簿。这种弊害,虽或不是此税的必然结果,但我们总得承认,那是此税非常自然的结果。

    英国课加在纸牌、骰子、报纸乃至定期印刷物等的印花税,恰当地说,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的支付,是由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的人负担。麦酒、葡萄酒及火酒零卖执照所课的税,虽原要加在这些零卖者的利润上,但结果同样由消费者负担。像这类税,虽然也是称为印花税,虽然和上述财产转移印花税一样,由同一收税人员用同一方法征收,但其性质完全不同,且由完全不同的资源担负。

    我曾在本书第一章努力表明,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到处都受两种不同情况的支配,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劳动的需要,是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减退呢,换言之,是要求人口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减退呢,这支配着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并决定那种生活资料是丰裕、是一般或是短少到什么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决定必须付给劳动者若干货币,使得他们每年能购买这丰裕或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资料。当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工资数目提高到稍稍超过这一税额以上。比如,假定有一个特定地方,那里的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使劳动普通工资为十先令一周。又假定,对工资所课的税,为五分之一,即每镑取四先令。假若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保持原状,劳动者仍必须在那个地方获得那每周十先令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换言之,必须在付过了工资税之后,还有每周十先令的可自由支配的工资。但是,为了使课税后,还让劳动者有这个工资额,那么,这地方的劳动价格,就得马上提高,不但要提高到十二先令,而且要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这就是说,为了使他能够支付五分取一之税,他的工资就必须立即提高,不但要提高五分之一,而且要提高四分之一。不论工资税率如何,在一切场合,工资不但会按照税率的比例增高,而且还会按照稍高些的比例增高。比方,此税率如为十分之一,劳动工资不久就会升涨八分之一,而不止十分之一。

    对劳动工资直接所课的税,虽可能由劳动者付出,但严格地说,就连由他垫支也说不上;至少,在课税后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仍保持课税前的原状的场合是如此。在这一场合,不但工资税,还有超过此税额的若干款项,其实都是直接由雇他的人垫支的。至于其最后的支付,则在各种不同的场合,由各种不同的人负担。制造业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制造业主。制造业主是有权利而且是不得不把那垫支额以及因此应得的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的。因此,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归消费者支付。乡村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农场主。农场主为了维持以前相同的劳动人数,势必使用较大的资本。为了收回这较大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他须留下较大一部分的土地生产物,或较大一部分土地生产物的价值。其结果,他对地主就要少付地租。所以,劳动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都要由地主负担。总之,在一切场合,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比之征收一种与该税收入数额相等的税,即适当地一部分课于地租,一部分课于消费品的税,必会使地租发生更大的缩减,必会使制造品价格发生更大的上涨。

    如果对工资直接所课的税,不曾使工资相应地增高,那就是因为一般劳动需要因此发生了大大的减少。农业的衰退,贫民就业的减少,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的减少,大概都是这种税的结果。不过,因有此税,劳动价格总一定会比在没有此税的场合依照需要的实际状况所会有的劳动价格高一些,并且,这上涨的价格,以及垫支此价格者的额外利润,最终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来负担。

    对乡村劳动工资所课的税,并不会按照此税的比例而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其理由,和农业家利润税不会按该说的比例而提高该价格一样。

    这种税虽不合理,虽很有害,但有许多国家在实行。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及日工的劳动所课的那部分的贡税,严格地说,即属这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乃依他们居住地的普通工资率计算,并且,为使他们尽可能少地受格外负担,每年所得,只按不超过二百日的工资估计。每人的税,依各年度的情形而每年不同,此等情形的评定,取决于州长委派协助他的收税员或委员。波希米亚于1748年开始变革财政制度的结果,对手工业者的劳动,课征一种非常重的税。这些手工业者,被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年税一百佛洛林,每佛洛林按一先令十便士半换算,计达九镑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级,年税七十佛洛林;第三级,年税五十佛洛林;第四级,其中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及城市最低级手工业者,年税二十五佛洛林。

    我在本书第一章说过: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对于比较低级的职业,保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这种报酬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使该报酬按略高于该税比例的比例而提高。假若报酬没像这样提高,那优秀的艺术及自由职业,就不再与其他职业立于同一的地位,于是,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将大为减少,使其不久又重新回复到原先的地位。

    政府官吏的报酬,因为不像普通职业的报酬那样受自由竞争的影响,所以,并不总是对这一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报酬保持适当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报酬,大都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国政者,对于自身乃至其直接从属者,大概都倾向于给予超过充分限度以上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场合,官吏的报酬,是可以课税的。加之,任官职的人,尤其是任报酬较大的官职的人,在各国都为一般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课税,即使较他种收入所税再高,也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格兰,当各种其他收入被认为依照土地税法是每镑征四先令时,对于每年薪俸在百镑以上的官吏的薪俸,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陆军官的薪俸,以及其他被人羡慕的若干官薪外,每镑实征五先令六便士,曾极得人心。英格兰没对劳动工资抽收其他直接税。

    原打算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即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不分彼此地从纳税者各种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或劳动工资。

    人头税

    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一个人财富的状态,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不新定一次,那就只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税额的评定,必然要依估税员一时的好意恶意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

    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因。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儿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

    在威廉三世治世的时候,英格兰曾实行过种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的税额,都是依其身份而定。身份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贾,有财富在三百镑以上,换句话说,商贾中小康的,同样课税,至于三百镑以上的财富大小不同程度如何,在所不计。在考虑他们的税额时,考虑身份甚于考虑财富。有些人的人头税,起初是按照他们推定的财富课税,往后,则改按照其身份课税。法律家、辩护人、代诉人,起初是按其收入课人头税每镑三先令,往后,改为按绅士的身份课税。在课税的过程中,曾发觉所课的税,如不过重,相当程度的不公平,倒还没有什么;一不确定,人就不能忍受了。

    法国由本世纪初推行的人头税,现仍在继续施行。人民中的最高阶级,所课税率不变;最低阶级,则依其推定的财富程度而每年各不同。宫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吏、军队的士官等,都以第一种方法课税。各州的较低阶级人民,则以第二种方法课税。法国的达官显贵,对于对他们有影响的税,如不过重,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肯接受;但州长任意估定税额的作风,他们则丝毫不能忍受。在那个国家,下层阶级人民,对于其长上认为适当而给予他们的待遇,都是忍耐地承受下去的。

    英国的各种人头税,从未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额,即从未收足征收如能做到精密应可收到的金额。反之,法兰西的人头税,却老是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额。英国政府是温和的,当它对各阶级人民课征人头税时,每以税得的金额为满足;不能完纳的人,不愿完纳的人(这种人很多),或者因法律宽大,未强制其完纳的人,虽使国家蒙受损失,亦不要求其补偿。法国政府则是比较严酷的,它对每个课税区,课以一定的金额,这一金额,州长必竭尽所能收足。假若某州诉说所课税太高,可在次年的估定税额上,按照前年度多纳的比例予以扣减,但本年度估定多少,还是必须缴纳的。州长为了确能收足本税区的税额,有权把这一税额估定得比应收足的额大一些;这样,由纳税人破产或无力完纳而受到的损失,就可以从其余的人的格外负担来取偿。这种格外课税的决定,至1756年止,还是一任州长裁决。但在这一年,枢密院把这种权力,握在自己掌中。据见闻广博的法国赋税记录者观察,各州的人头税,由贵族及享有不纳贡税特权者负担的比例最轻。最大部分,乃课在负担贡税者身上。其办法是依他们所付贡税的多寡,每镑课以一定金额的人头税。

    课加在低级人民身上的人头税,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税,征收这种税具有种种不便。

    征收人头税,所费有限。如果严格厉行,就会于国家提供一项极确定的收入。就因为这个缘故,在那些不把低层人民的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不过,普通一大帝国由此取得的,往往不过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况且,这种税所曾提供过的最大金额,也往往可由其他对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征得。

    消费品税

    不论采用哪种人头税,想按照人民收入比例征收,都不可能;这种不可能,就引起了消费品税的发明。国家不知道如何直接地有比例地对人民的收入课税,就努力间接地对他们的费用课税。这种费用,在大多数场合,与他们的收入保持一定比例。对他们的费用课税,就是把税加在由那费用所支出的消费品上。

    消费品既指必需品,也包括奢侈品。

    我所说的必需品,不但是维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需要按照一国的习俗。少了这种商品,富人固不待说,就是最低阶级的人民,亦会觉得有伤体面。例如,严格来说,麻衬衫并不算是生活上必要的。据我推想,希腊人、罗马人虽然没有亚麻,他们还是生活得非常舒服。但是现在,在欧洲大多数地方,哪怕一个日工,没有穿上麻衬衫,亦是羞于走到人面前去的。没有衬衫,在想象上是表示他穷到了丢脸的程度,并且,一个人没有做极端的坏事,是不会那样穷的。同样的,习俗使皮鞋成为英格兰的生活的必需品。哪怕最穷的体面男人或女人,没穿皮鞋也是不肯出去献丑的。在苏格兰,对于最下层阶级的男子,虽然在习俗上皮鞋是生活的必需品,但对同阶级的女子却不然,她们赤脚是没什么不体面的。在法国,无论男女,皮鞋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国最下层阶级的男女,可穿着木屐或打着赤脚,走在人前,而无伤体面。所以,在必需品中,我的解释,不但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而且包括那些有关面子的习俗,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此外,一切其他物品,我叫作奢侈品。不过,称之为奢侈品,并不是对其适度的使用有所非难。比如,在英国,啤酒、麦酒,甚至在葡萄酒产国,葡萄酒,我都叫作奢侈品。不论哪一阶级的人,他如完全禁绝这类饮料,决不致受人非难。因为,大自然没有使这类饮料成为维持生活的必需品,而各地风习,亦未使其成为少了它便是有失面子的必需品。

    由于各地的劳动工资部分受劳动需要的支配,部分受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的支配。所以,如果提高平均价格,就会提高工资,以使劳动者仍有能力来购买那些依照当时劳动需要情况应有的各种必需品,不管那时候劳动需要的情况是怎样————增加、不增不减或是减少。对这些必需品所课的税,必然会使其价格提高,并且要略高于那税额,因为垫支此税的商人,必定要收回这项垫支,外加由此应得的利润。因此,这种必需品税,必定使劳动工资按照必需品价格上涨的比例而提高。

    这样一来,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所产生的影响恰恰相同。劳动者虽由自己手中支出此税,但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甚至连垫支也说不上。这种税最终总是通过增加的工资而由其直接雇主垫还给他。如果雇主是制造业者,他将把这增加的工资,连同一定的增加利润,转嫁到货物的价格上,所以,这种税增加利润的支付将由消费者负担;如果雇主是农业者,这种税则将由地主负担。

    对所谓的奢侈品课税,甚至对贫穷者奢侈品课税,则又当别论,课税品的价格上升,并不一定会让劳动工资增高。例如,香烟虽同为富者贫者的奢侈品,但对这奢侈品课税,不致提高劳动工资。香烟税在英格兰达原价三倍,在法国达原价十五倍,税率虽如此高,但劳动工资似不曾因此受到影响。茶及砂糖,在英格兰,在荷兰,已成为最低阶级人民的奢侈品了;巧克力糖,在西班牙亦然。对此等奢侈品课税,与对香烟课税同,也没有影响工资。对各种酒类所课的税,并无人设想其对劳动工资有何影响。浓啤酒每桶征附加税三先令,以致黑麦酒价格陡增,然而伦敦普通工人的工资,并未因此提高。在此附加税未课以前,他们每日工资,约为十八便士、二十便士,而现在所得,亦没有加多。

    这类商品的高价,不一定会减少下等阶级人民养育家庭的能力。对于朴实勤劳的贫民来说,对这些商品课税,其作用有如取缔奢侈的法令,这种课税会使他们俭用或完全克制不用那些他们不能轻易买得起的奢侈品。由于这种强制节约的结果,他们养家的能力非但不因此税而减,反而往往会因此税而增。一般来说,养活大家庭以及供给有用劳动的需要的,主要都是这些朴实勤劳的贫民。当然,贫民并不都是朴实勤劳的,那些放肆的胡行的,在奢侈品价格上升以后,依然会像以前一样使用。但像这样胡行的人,能养育大家庭的少;他们的儿童,大概都因为照料不周处理不善及食物缺乏与不卫生而夭亡了。即使孩子能忍受双亲加于他们的痛苦活下去,双亲不当的行为通常也会败坏孩子的德行。这些孩子长大了,不但不能以勤劳贡献社会,反而会成为社会伤风败俗的害物。所以,奢侈品价格的上升,虽然不免会增加这种放纵家庭的困苦,不免多少降低其养家的能力,但并不会大大减少一国有用的人口。

    必需品的平均价格,不论上涨多少,如果劳动工资不相应地增加起来,必然会多少降低贫民养家的能力,从而降低其供给有用劳动需要的能力,不管这种需要的情况如何,是增加,是不增不减,还是减少。

    对奢侈品课税,除这一商品本身的价格外,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都不会因此增高。对必需品课税,因其提高劳动工资,必然会提高一切制造品的价格,从而减少它们贩卖与消费的范围。奢侈品税,最终是由课税品的消费者无所取偿地支付的,它不分彼此地落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及劳动工资等收入上。必需品税,在它影响贫民的限度内,最终有一部分是由地主以减少地租的方式支付的,另一部分则是由富有的消费者、地主或其他的人支付的,而且他们往往需要另付一个相当大的额外数额。为生活所必需,而且是为贫民消费的制造品,例如,粗制毛织物等,其价格的上涨,必然要由提高工资来使贫民得到补偿。中等及上等阶级的人民,如果真能了解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就应该一致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反对劳动工资直接税。因为这两者最后全都要落在他们身上,而且总还附加一个相当大的额外负担。尤其是地主,他们的负担最重,他们对于这种税,常以两重资格支付:一是以地主资格,以减少地租的形式;二是以消费者的资格,以增加费用的形式。马太·德克尔对生活必需品税的观察是十分正当的。他认为,某种税转嫁到某种商品的价格上的,有时竟重复积累四次或五次。比如,就皮革价格而言,你不但要支付你自己所穿的鞋所用的皮革的税,还要支付一部分鞋匠及制革匠的鞋所用的皮革税;而且,这些工匠在为你服务期间所消费的盐、肥皂及蜡烛等税,甚而制盐者、制肥皂者、制蜡烛者,在他们工作期间所消费的皮革税,也都需由你付出。

    英国对生活必需品所课的税,主要是加在刚才说过的那四种商品————盐、皮革、肥皂及蜡烛上。

    盐为最普遍而且最古老的课税对象。罗马曾对盐课税,我相信,现在欧洲各地,无不实行盐税。一个人每年消费的盐量极少,并且,此少量的盐,还可零用零购。因此,盐税虽再重,似乎在人们看来,没有人会因此感到怎样难堪。英格兰的盐税,每蒲式耳三先令四便士,约三倍于其原价。在其他各国,此税还更高。皮革是一种真正的必需品。亚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成为必需品了。在冬夜较长的国家,蜡烛为各行各业的必要工具。英国皮革税和肥皂税,都是每磅三便士半。蜡烛则为每磅一便士。就皮革的原价来说,皮革税约达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就肥皂的原价来说,肥皂税约达百分之二十或二十五;就蜡烛的原价来说,蜡烛税约达百分之十四或十五。这种种税,虽较盐税为轻,但仍是极重的。这四种商品既都是真正的必需品,如此的重税,势必多少增加那朴实勤劳贫民的费用,从而多少提高他们劳动的工资。

    在英国冬季这样非常寒冷的国家,燃料一项,不独就烹调食物说,即就在户内工作的各种劳动者生活上的舒适来说,严格地讲,亦算是这个季节的必需品。在一切燃料中,煤是最低廉的。燃料价格对于劳动价格的影响是这样的重要,使得英国所有主要制造业,都局限在产煤区域;在其他区域,由于这一必需品的昂贵,它们就难得像这样便宜作业了。此外,有些制造业,如玻璃、铁及一切其他金属工业,常以煤为其职业上的必要手段。假设奖励金在某种场合,能够说是合理的,那么,对于把煤由国内产煤丰饶地带运往缺乏地带的运输加以奖励,那就恐怕说得上是合理的了。然而立法机构不但不加奖励,却对沿海岸运输的煤,一吨课税三先令三便士。此就多数种类的煤来说,已为出矿价格百分之六十以上。由陆运或由内河航运的煤,则一律免税。煤价自然低廉的地方,可以无税地消费,煤价自然昂贵的地方,却反而要负担重税。

    这类税,虽然提高生活必需品价格,从而提高劳动价格,但对于政府,却提供了一项不容易由其他方法得到的大宗收入。因此,继续实行这类税,实有相当理由。谷物输出奖励金,在实际农耕状态下,有提高此必需品价格的趋势,所以必然要生出上述那一切恶果。可是,它对于政府,不但无收入可图,而且往往要支出一笔大的费用。对外国谷物输入所课的重税,在一般丰收年度,实等于禁止其进口。对活牲畜及盐腌食品输入的绝对禁止,是在法律的平常状态下实行的,现因此等物品缺乏,这条法律乃暂时停止适用于爱尔兰及英国殖民地的产品。这些规定,都有必需品税所有的一切恶果,而对政府却无收入可言。要废止这些规定,只要使大众确信由这些规定所设立的制度的无益就够了,似乎不必要采取其他手段。

    对生活必需品所课的税,和英国比较,其他许多国家要高得多。许多国家,对磨坊研磨的麦粉及粗粉征税,对火炉上烘烤的面包征税。在荷兰,都市所消费面包的价格,据推测因此税增加了一倍。住在乡村的人,则有代替此税一部分的他种税,即根据假定每个人消费的面包的种类,每年各课税若干。例如,消费小麦面包的人,税三盾十五斯泰弗,约合六先令九便士半。这种税,以及同类其他若干税,据说,已由提高劳动价格而使荷兰大部分制造业归于荒废了。在米兰公园,在热那亚各州,在摩登那公国,在帕马、普拉逊蒂阿、瓜斯塔拉各公园,乃至在教皇领地,同类的税亦可见到,不过没有那样繁重罢了。法国有一位略有声名的著者,曾提议改革该国财政,以这最有破坏性的税,去代替其他各税的大部分。正如西西罗所说,“哪怕是顶荒谬绝伦的事,有时亦会有若干哲学家主张”。

    家畜肉税比这些面包税,还要实行得普遍。固然,家畜肉在各地是否为生活必需品,可有怀疑余地。但据经验,有米麦及其他菜蔬,再辅以牛奶、干酪、牛油————弄不到牛油,则代以酥油————即无家畜肉,亦可提供最丰盛、最卫生、最营养、最增长精神的食物。许多地方,为了维持体面,要求人人穿一件麻衬衫,穿一双皮鞋,却没有一个地方要求人人吃家畜肉。

    消费品,不论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都可以两种方法课税。其一,可根据消费者曾使用某种货物消费某种货物的理由,叫他每年完纳一定的税额;其二,当货物还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费者以前,即课以定额的税。一种不能立即用完而可继续消费相当的时间的商品,最宜于以前种方法课税;一种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较速的商品,则最宜于以后种方法课税。马车税及金银器皿税,为前者课税方法的实例;大部分的其他国内消费税及关税,则为后者课税方法的实例。

    国内消费税,主要是课在那些由国内制造供国内消费的货物上。那种税,只课在销行最广的若干种货物上。所以,关于课税的货物,关于各种货物所课的特定税率,都清楚明白,没有夹杂丝毫疑问。这种税,除了前述盐、肥皂、皮革及蜡烛,或者还加上普通玻璃外,其余几乎全是课在我说的奢侈品上面。

    关税的实行,远较国内消费税为早。此税称为习惯(customs),即表示那是由远古习用下来的一种惯例的支付。在最初,它似乎是看作对商人利润所课的税。在封建的无政府的野蛮时代,商人和城邑中其他居民一样,其人格的被轻蔑,其利得的被忌妒,差不多与解放后的农奴,无大区别。加之,大贵族们,既已同意国王对他们自己佃农的利润课税,对于在利益上与自己远远无关因而不想加以保护的那一阶级的利润,自然不会不愿意国王同样课以贡税。在那种愚昧时代,他们不懂得商人的利润无法对其直接课税,换言之,一切这种税的最后支付,都要落在消费者身上,此外还要加上一个额外负担。这种情况,他们哪里懂得呢。

    与英国本国商人的利得比较,外国商人的利得,还遭更大的嫉视。因此,后者所税自然比前者更重。课税在外国商人与英国商人间有所区别,始于无知时代,以后,又由于独占精神,即要使本国商人在外国市场及本国市场占有利地位而存续下来。

    除上述区别外,古时关税,对于一切种类货物,不问其为必需品或奢侈品,也不问其为输出品或输入品,都平等课税。同是商人,为什么某种货物商人,要比他种货物商人享有更多特惠呢?为什么输出商人,要比输入商人享有更多特惠呢?这似乎是那时的想法。

    古时关税,分有三个部门。第一个部门,或者说,一切关税中行之最早的部分,是羊毛和皮革的关税。这种税,主要或全部都是出口税。当毛织物制造业在英格兰建立时,国王怕毛织物输出,失去了他的羊毛关税,于是把这同一种税,加在毛织物上面。其他两个部门,一为葡萄酒税,系对每吨葡萄酒课税若干,称为吨税,一为对其他一切货物所课的税,系对货物的推定价格每镑课税若干,称为镑税。爱德华三世第四十七年,对一切输出输入的商品,除课有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及葡萄酒外,每镑课税六便士。查理二世第十四年,此税每镑提高至一先令,但三年以后,又由一先令缩减至六便士。亨利四世第二年,又提高至八便士,两年后,又回到一先令。由此时至威廉三世第九年止,此税一直为每镑税一先令。吨税及镑税,曾经议会依同一法令,拨归国王,称为吨税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一个长时期内,都是每镑一先令,或百分之五,因此关税用语上所谓补助税,一般都是表示这种百分之五的税。这种补助税————现称旧补助税————至今仍照查理二世第十二年制定的关税表征收。按关税表审定应纳税货物价值的方法,据说在詹姆士一世时代以前就使用过的。威廉三世第九年、第十年两次所课的新补助税,系对大部分货物增税百分之五。三分之一补助税及三分之二补助税两者合起来又组成另外百分之五。1747年的补助税,为对大部分货物课征的第四个百分之五。1759年的补助税,为对若干特定货物课征的第五个百分之五。除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救国家的急需,有时为依照重商制度原理管制本国贸易,还有许多种税,课加在若干特定货物上面。

    重商制度一天一天地流行起来了。旧补助税,对输出货物及输入货物不分差别,一律课征。以后的四种补助税,以及其他不时对若干特定货物所课各税,除若干特殊外,则完全加在输入货物上面。对本国产品及国内制造品出口所课的旧时各税,大部分或则减轻或则完全撤废,而多数是完全撤废。这些货物的输出,甚且发给奖金。对输入而又输出的外国货物,有时则退还其输入时所完税的全部,而在大多数场合,则退还其一部分。其输入时由旧辅助税所课的税,当其输出,只退还半额;但由以后的补助税及其他关税所课的税,当其输出时,对于大部分货物,则全部发还。这种对于输出所给的越来越大的好处以及对于输入所加的阻碍,不受其影响的,主要的只有两三种制造原料。这些原料,我们商人及制造业者,都愿其尽可能便宜地到达自己手中,并尽可能昂贵地到达他们外国敌手及竞争者的手中。为了这个缘故,所以有时允许若干外国原料,免税输入,例如西班牙的羊毛、大麻及粗制亚麻纱线。有时对国内原料及殖民地特产原料的输出加以禁止,或课以重税。比如,英国羊毛的输出是被禁止的;海狸皮、海狸毛及远志树胶的输出,则课以较重的税,英国自占领加拿大及塞尼加尔以来几乎获得了这些商品的独占。

    我在本书第四篇说过,重商学说对于民众的收入,对于一国土地劳动的年产物,并不怎么有利。对于统治者的收入,也不见得比较有利,至少,在那种收入仰赖关税的范围内是如此。

    这种学说流行的结果是,若干货物的输入,完全被禁止了。于是,输入商被迫走私;在某种场合,走私完全行不通,而在其他场合,所得输入的,亦至有限。外国毛织品的输入,完全被阻止了;外国丝绒的输入,也大大减少。在这种两场合,能由这些物品输入而征得的关税收入,完全化为乌有了。

    课于许多外国进口物品从而阻止英国消费这些物品的重税,在许多场合,只不过奖励走私,而在一切场合,却把关税收入减少,使少于课征轻税所能收到的数额。绥弗特博士说,在关税的算术上,二加二不是四,有时只能得一;他这一议论,对我们现在所说的重税,是十分允当的。假若重商学说在多数场合没教我们把课税用作独占手段,不把它用作收入手段,那么,那种重税就决不会被人采用。

    为使社会大多数人民,按照他们各自费用的比例,提供国家收入,似乎不必要对于费用所由而支出的每项物品课税。由国内消费税征取的收入,与由关税征取的收入,在想象上是同样平等地由消费者负担的。然而国内消费税,则只课加于若干用途极广、消费极多的物品上。于是,许多人有这种意见,以为如果管理适当,关税也可同样只课于少数物品上,而不致亏损公家收入,而且可给对外贸易带来很大的利益。

    英国用途最广消费最多的外国货,现在主要是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美洲及西印度所产的砂糖、蔗糖、酒、烟草、椰子,东印度所产的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及若干种类纺织物等。这种种物品,恐怕提供了现在关税收入的大部分。现在对外国制造品所课的税,如把刚才列举的外货中若干货物的关税除外,那就有一大部分,不是以收入为目的而征收,却是以独占为目的而征收,即要在国内市场上,给本国商人以利益。因此,撤废一切禁令,对外国制造品课以根据经验可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适度的关税,我国工人可依然在国内市场上保持有很大的利益,而现在对政府不提供收入以及仅提供极少收入的许多物品,到那时亦会提供极大的收入了。

    一种重税,有时会减少所税物品的消费,有时会奖励走私,其结果是,重税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及较轻的税所能提供的收入。

    当收入减少,是由于消费减少时,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降低税率。

    当收入减少,是由于奖励走私时,大抵可以用两种方法救济:一是减少走私的诱惑;二是增加走私的困难。只有降低关税,才能减少走私的诱惑;只有设立最适于阻止那种不法行为的税收制度,才能增加走私的困难。

    根据经验,国产税法防止走私活动,比关税法效果大得多。在各税性质许可的范围内,把类似国产税的税政制度,用于关税方面,那就能大大增加走私的困难。这种变更轻而易举,许多人是设想得到的。

    有人主张,输入应完纳关税的商品的进口商,可把这些商品搬进他自己所备的货栈,或寄存国家所备的货栈,一切听他自决,不过,在国家货栈保管的场合,其锁钥当由海关人员执掌,海关人员未临场,他不得擅开。假若这商人把货物运往自己的货栈,那就当立即付税,以后决不退还;并且,为确定那货栈内所存数量与纳税货物数量是否相符,海关人员得随时莅临检查。假若他把货物运往国家货栈,以备国内消费,不到出货时可不必纳税。如再输往国外,则完全免税;不过,他必须提供适当的保证,担保货物定要输出。此外,经营这些货物的商人,不论其为批发商或零售商,随时都要受海关人员的访问检查,并且还须提供适当的凭证,证明他对自己店铺中或货栈中全部货物,都付了关税。英国现在对于输入蔗糖、酒所课的所谓国产税,就是依此方法征收;这种管理制度,不妨扩大到一切输入品的课税,只要这些税与国产税同样,只课在少数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货物上。如果现在所说的一切种类货物,都改用这种方法征收,那要设备十分广大的国家货栈,恐怕是不容易吧;况且,极精细的货物,或者,在保存上非特别小心注意不可的货物,商人决不放心寄存在别人的货栈内。

    假若通过这种税务管理制度,就是关税相当的高,走私亦可大大阻止;假若各种税时而提高时而降低,提高能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就提高,降低能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就降低,老是把课税用作收入的手段,而不是用作独占的手段,那么,只须对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少数货物课以关税,其所得似乎就有可能至少与现在关税纯收入相等,而关税还可因此成为和国产税同样单纯,同样明了,同样正确。在这种制度下,现在国家由外货再输出(实则会再输入以供国内消费)的退税所蒙受的收入上的损失,就可完全省免了。这项节省,数额非常大,再加上对国产货物输出所给奖励金的取消————这些奖励金事实上没有一种是以前所付的某某国产税的退税,其结果是,关税纯收入,在制度变更以后,无疑至少可和其未变更以前相等。

    假若制度这样的变更,国家收入上并无何损失,全国的贸易及制造业,就确要获得非常大的利益。占商品最大多数的未课税商品的贸易,将完全自由,可来去运销于世界各地,得到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这些商品,包含一切生活必需品及一切制造品的原料。生活必需品既是自由输入,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货币价格必低落,因此,劳动的货币价格亦必在此限度内低落,但劳动的真实报酬却不至于减少。货币的价值,和它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相称,而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则与它所能换得的货币数量全然无关。劳动货币价格低落,国内一切制造品的货币价格,必然伴着低落,这样一来,国内制造品,就可在一切国外市场上获得若干利益了。若干制造品,因原料自由输入,其价格可降低更大。假若中国及印度生丝能够无税输入,英格兰丝制业者,就比法兰西和意大利的丝制业者,能更低廉地出卖其制品。在那种场合,外国丝绒的输入,就没有禁止之必要了。本国制造品的廉价,会保证我国商人不但能占有国内市场,而且能大大支配国外市场。就连一切课税品的贸易,亦会比现在有利得多。假若这些商品,因输往外国,由国家货栈取出,由于在这种场合,一切税都蠲免,那种贸易,就完全自由了。在此制度下,各种货物的运送贸易,将享有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假若这些货物由国家货栈取出,是供国内消费,那就因为输入商此前在未找到机会把货物卖给商人或消费者时,没有垫付税金的义务,所以和那一经输入就要垫付税金的场合比较,他这时就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卖其货物了。这样,在同一税率下,就连有税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的经营,也会比现在获得大得多的利益。

    罗柏特·沃尔波尔有名的国产税案的目的,在于对葡萄酒及烟草设立一种与上面所提议的无大出入的税制。他那时向议会提出的提案,虽只含有这两种商品,但依一般推想,那只是一种更广泛计划的绪端。因此,与偷运商人利益结合在一块儿的营私党派,对这一提案,掀起了一种极不正当的反对骚闹。这骚闹的猛烈程度,使首相觉得非撤回那提案不可,而且以后再也没有人敢继起提议这个计划了。

    对于由外国输入为国内消费的奢侈品所课的税,有时虽不免落在贫民身上,而主要则是归中产及中产以上的人民负担。如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的关税,都属此类。

    对于国内产出、国内消费的较廉奢侈品,所课的税,是按照各人费用的比例,很平均地落在一切阶级人民身上。贫民付自身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麦酒的税;富者则付自身及仆婢所消费的各该物的税。

    这里,须注意一件事,下层阶级人民或中层阶级以下人民的全部消费,在任何国家,比之中层阶级与中层阶级以上人民的全部消费,不但在数量上,而且在价值上,亦大得多。与上层阶级的全部费用比较,下层阶级的全部费用,要大得多。第一,各国的全部资本,几乎都是用作生产性劳动的工资,而分配于下层阶级人民。第二,由土地地租及资本利润所生收入的大部分,都是用作仆婢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及维持费,每年分配于这一阶级。第三,资本利润中有若干部分,是属于这一阶级,作为使用自己资本所得的收入。小商店店主、店伙计乃至一切零售商人每年挣得的利润额,到处都是非常之大,并在年收入中,占有极大的部分。第四,甚至土地地租中的若干部分,亦属于这一阶级,而在此若干部分中,一大部分为比中层阶级略低些的人所有,一小部分为最下层阶级人民所有,因为普通劳动者,有时亦保有一两亩的土地。这些下层阶级人民的费用,就各人分开来看,虽是极小,但就全体合拢来看,却常占社会全费用中的一个最大部分;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中,把下层阶级所消费的除去,剩下来供上层阶级消费的,在数量上,在价值上,都总是少得多。因此,主要以上流阶级人民的费用为对象的税,比不分彼此地以一切阶级的费用为对象的税,甚至比主要以下层阶级费用为对象的税,其收入一定要少得多。换言之,即以年产物的较小部分为对象的税,比不分彼此地以全部年产物为对象的税,甚至比主要以较大部分年产物为对象的税,一定要少得多。所以,在以费用为对象的一切课税中最能提供收入的,就要算以国产酒类及其所用原料为对象的国产税;而国产税的这一部门,很多或者说主要是由普通人民负担。就以1775年1月5日为终止期的那个年度来说,这一部门的国产税总收入,计达三百三十四万一千八百三十七镑九先令九便士。

    不过,我们要记住一件事:应当课税的,是下层阶级人民的奢侈费用,而不是他们的必需费用。对他们的必需费用,要是课税,其最后支付,要完全由上层阶级负担,即由年生产物的较小部分负担,而不由年生产物的较大部分负担。在一切场合,这种税必会提高劳动工资,或者减少劳动需要。不把那种税的最后支付加在上层阶级身上,劳动价格绝无从提高;不减少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即一切税最后支出的源泉,劳动需要绝不致减少。劳动需要由这种税而减少的状态不论是怎样,劳动工资都不免要因此提高到没有这种税的场合以上。并且,在一切场合,这提高的工资的最后支付,必定要出自上层阶级。

    酿造发酵饮料及蒸馏酒精饮料,如不是为着贩卖,而是为自家消费,在英国都不课国产税。这种免税,其目的虽在于避免收税员往私人家庭作讨厌的访问与检查,其结果却常使此税的负担,加在富者方面的过轻,加在贫者方面的过重。虽然自家蒸馏酒精饮料,不甚通行,但有时亦有。在乡下,许多中等家庭及一切相当富贵的家庭,都在酿造他们自用的啤酒。他们酿造强烈啤酒所费,比普通酿造者每桶要便宜八先令。普通酿造者对其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及税金,都要得有利润。所以,和普通人民能够饮用的一切同质饮料比较,这些人家所饮的,至少每桶要便宜九先令或十二先令,因为普通人到处都感觉向酿酒厂或酒店零购所饮啤酒较为便当。同样,为自家消费而制造的麦芽,虽亦不受收税人员的访问和检查,但在这场合,每人却需纳税七先令六便士。七先令六便士等于麦芽十蒲式耳的国产税,而麦芽十蒲式耳可以说是节俭家庭平均全家男女儿童所能消费的数量。可是,飨宴浩繁的富贵家庭,其家人所饮用麦芽饮料,不过占其所消费的全部饮料的一小部分。但也许因为这个税,也许因为其他原由,自家制造麦芽,竟不及自家酿造饮料那样通行。酿造或蒸馏自用饮料的人,不必缴纳制造麦芽的人所缴纳的上述的税,其正当理由何在殊难想象。

    往往有人说,对麦芽课以较轻的税,其所得收入,会比现在对麦芽、啤酒及麦酒课以重税所得的多得多。因为瞒骗税收的机会,酿酒厂比麦芽制造场要多得多,并且为自己消费而酿造饮料的人,免纳一切的税,而为自己消费而制造麦芽的人,却不能免税。

    除上述关税及国产税外,还有若干更不公平更间接影响货物价格的税。法兰西称为路捐桥捐的,就是这种税。此在昔日撒克逊时代叫作通行税,其原来开征的目的,似与我国道路通行税及运河与通航河流通行税的目的相同,即用以维持道路与水路。这样的税,最宜于按照货物的容量或重量征收。在最初,这些税原为地方税或省税,用于地方或省方用途,所以在许多场合,其管理都是委托于纳税地方的特定市镇、教区或庄园,因为在设想上,这些团体,是会以这种或那种方法,负责实施这种税制的。可是此后在许多国家,对此全不负责任的统治者,把此项税收的管理权,握在自己掌中。他虽在大多数场合,把税大大提高,但在多数场合,却完全不注意它的实施。假若英国的道路通行税,成了政府的一个资源,那我们看看许多国家的榜样,就会十之八九地料到它的结果的。这些通行税,结果无疑是由消费者支出;但消费者所付的税,不是按照他付税时他的费用的比例,不是按照他所消费货物的价值的比例,而是按照他所消费货物的容量或重量的比例。当这种税不按照货物的容量或重量征收,而按照其核定的价值征收时,严格地说,它就成为一种国内关税或国产税,会大大阻碍一国最重要部门的商业,即国内贸易。

    若干小国,对于由水路或陆路通过其领土,而从一外国运往另一外国的货物,课有与此相类似的税。此税在一些国家称为通过税。位于波河及各支流沿岸的若干意大利小国家,由此税取得一部分收入。这收入,完全出自外人。不妨害一国工商业,而由该国课加于他国人民的税,这也许是唯一的种类。世界最重要的通过税,乃是丹麦国王对一切通过波罗的海的商船所课之税。

    像关税及国产税大部分那样的奢侈品税,虽完全是不分彼此地由各种收入一起负担,最终由消费货物纳税的人,不论这人是谁,无所取偿地为其支付,但却不常是平等地或比例地落在每个人的收入上。由于每个人的消费,是受他的性情支配,所以,他纳税的多寡,不是按照他的收入的比例,而是视他的性情为转移;浪费者所纳,超过适当比例,节约者所纳,不及适当比例。大财主在未成年期间,由国家保护获得了很大收入,但他通常由消费贡献给国家的,却极有限。身居他国者,对于其收入财源所在国的政府,可以说没在消费上作一点点贡献。假若其财源所在国,像爱尔兰那样,没有土地税,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转移,亦无任何重税,那么,这个居留异国者,对于保护其享有大收入的政府,就不贡献一个铜板。这种不公平,在政府就某些方面来说是隶属于或依赖于他国政府的国家最大。一个在附庸国拥有广大土地财产的人,一般在这场合,总是宁愿定居在统治国。爱尔兰恰好是处在这种附庸地位,无怪乎,对外居者课税的提议,会在该国大受欢迎。可是,一个人要经过怎样的外居,或何种程度的外居,才算是应当纳税的外居者,或者说,所课的税,应以何时开始何时告终,求其确定,恐怕不免有点儿困难吧。不过,我们如把这极特殊的情况除外,则由于此税所产生的个人在贡献上的不公平,很可能由那惹起不公平的情况,得到抵偿而有余;那情况就是,每个人的贡献,全凭自愿,对课税商品,消费或不消费,他可以完全自决。因此,如果此税的评定没有偏差,所税商品也很适当,纳税的人,总会比完纳他税少发牢骚的。当这种税由商人或制造者垫付时,最后付出此税的消费者,不久就会把它与商品价格混同起来,而几乎忘记自己付了税金。

    这种税,是完全确定的,或可以说是完全确定的。换言之,关于应付纳多少,应何时完纳,即关于完纳的数量及日期,都能确定,不会留下一点儿疑问。英国关税或他国类似各税虽有时显出不确定的样子,但无论如何,总不是起因于这些税的性质,而是起因于课税法律措辞不很明了或不很灵活。

    奢侈品税,大都是零零碎碎地缴纳,而且总是可能零零碎碎地缴纳,即纳税者什么时候需要购买多少课税品,就什么时候缴纳多少。在缴纳时间与方法上,这种税是最方便的或有可能是最方便的。总的来说,这种税符合前述课税四原则的前三个原则,不下于任何其他税。可是,对于最后第四个原则,就无论从哪方面说,都是违反的。

    就此税的征收来说,人民所纳多于实际归入国库的数目,常比任何他税来得大。可能惹起此流弊的,一共有四种不同情况。

    第一,征收此税,即在安排极其适当的场合,亦需要设置许许多多税关及收税人员。他们的薪俸与津贴,就是国家无所入而人民必须出的真正的税。不过,英国这种费用,还较其他大多数国家为轻,那是不能不承认的。就1775年1月5日为止的那个年度来说,英格兰国产税委员管理下各税的总收入,计达五百五十万七千三百零八镑十八先令八又四分之一便士,这个金额,是花了百分之五点五的费用征收的,不过,在此总收入中,要扣除输出奖励金及再输出退税,这使其纯收入缩减到五百万镑以下。盐税也是一种国产税,但其管理方法不同,其征收所费也大得多。关税的纯收入,不到二百五十万镑;征收人员薪俸及其他事件的费用,超过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论何处,海关人员的津贴,都比薪俸多得多,在若干港口,竟有多至两三倍的。因此,假若海关人员薪俸及其他开支达到了关税纯收入百分之十以上,那么,把征收此收入的全部费用合算起来,就要超过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以上了。国产税的征收人员,几无任何津贴;又因这个收入部门的管理机构,为较近设立的机构,所以没像海关那样腐败。海关历时既久,许多弊害,相因而生,而且得到宽容。如果现在从麦芽税及麦芽酒税的征收的全部收入,都转向麦芽征收,国产税每年的征税费用,据料想可节约四万镑以上。如关税只对少数货物课征,而且依照国产税法征收,关税每年的征收费用,就恐怕可以节约得多得多了。

    第二,这种税,对于某部门的产业,是必然要惹起若干妨碍或阻害的。因为被税商品常因此提高价格,所以不免要在此限度内妨碍消费,从而妨害其生产。假若此商品为国产品或国内制造品,其生产及制造所使用的劳动就要减少。假若为外国商品,其价格因课税而腾贵,那在国内生产的同类商品,固然会因此能在国内市场获得若干利益,而国内产业就有更大部分转向这种商品的生产。但是,外国商品价格这样的腾贵,虽会使国内某特殊部门的产业受到鼓励,但其他一切部门的产业,却必然要受到阻害。伯明翰制造业者所买外国葡萄酒愈贵,他为买此葡萄酒而卖去的一部分金属器具或者一部分金属器具的价格就必然愈贱。与此前比较,这部分金属器具对于他的价值减少了,促使他去增产金属器具的鼓励也减少了。一国消费者对他国剩余生产物付价愈昂,他们为买那生产物而卖去自己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或者说,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价格就必然愈低。与此前比较,这部分剩余生产物对于他们的价值减少了,促使他们去增加这部分生产物的鼓励也减少了。所以,对一切消费品所课的税,都会使生产性劳动量缩减到在不税场合的自然程度以下:那消费品如为国内商品,则被税商品生产上所雇佣的劳动量缩减;如其为外国商品,则缩减的为外国商品所由而购买的国内商品生产上所雇佣的劳动量。此外,那种税,常会变更国民产业的自然方向,使它转向一个违反自然趋势的方向,而这方向大概都是比较不利的方向。

    第三,走私逃税的企图,常常招致财产的没收及其他惩罚,使走私者陷于没落。走私者违犯国法,无疑应加重惩罚,但他常常是不会违犯自然正义的法律的人,假若国法没把大自然从未视为罪恶的一种行为定为罪恶,他也许在一切方面,都可以说是一个优良市民。在政府腐败,至少犯有任意支出,滥费公币嫌疑的国家,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是不大为人民所尊重的。所以,如果不犯伪誓罪而能找到容易安全的走私机会,许多人是会无所迟疑地进行走私的。假装着对购买走私物品心存顾忌,尽管购买这种物品是明明奖励人家去侵犯财政法规,是明明奖励几乎总是和侵犯财政法规分不开的伪誓罪,这样的人,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卖弄伪善,不但不能博得称誉,还徒使其邻人疑为老奸巨滑。公众对于走私行为既如此宽容,走私者便常常受到鼓励,而继续其忏若无罪的职业;如果税收法律的刑罚要落在他头上,他往往想使用武力来保护其已经惯于认为自己正当的财产。在最初,他与其说是犯罪者,也许不如说是个粗心的家伙,但到最后,他就屡屡对于社会的法律,做出最大胆最坚决的侵犯了。而且,走私者没落了,他此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亦会被吸收到国家收入中或稳定收入中,而用以维持非生产性的劳动。这样一来,社会的总资本就要减少,原来可由此得到维持的有用产业亦要减少。

    第四,此税的施行,至少使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得服从税吏的频繁访问和讨厌检查,这样,他有时无疑要受到某种程度的压迫,而通常总是不胜其苦恼与烦累。前面说过,烦累虽然严格来说不算是费用,但为免掉烦累,人是愿意出费用的,所以烦累确与费用相等。国产税法,就其设定的目的说,是比较有效果的,可是在这点上,它却比关税更招人讨厌。商人输入课税商品时,如已付过关税,再把那货物搬往自己货栈中,那在大多数场合,就不会再受海关人员的烦扰。如货物由国产税课税,情形就不是如此;商人不断要受稽征人员的检查与访问,而随时得与他们周旋。因此之故,国产税比关税更不为人所喜欢,征收国产税的人员,亦更不为人所喜欢。有人说,国产税稽征人员,其执行职务,虽然一般地说,也许不比海关人员坏,但因为他们的职务,迫使他们常常要找邻人的麻烦,所以大都养成了海关人员所没有的冷酷性格。然而这种观察,十之八九是出于那些从事秘密买卖的不正当商人。他们的走私,常为国产税人员所阻止所揭发,于是以此讽刺。

    不过,一有了消费品税,就几乎免不了这种对于人民的不便。就这种不便来说,英国人民所感受的,并不比政费和英国一样浩大的国家的人民所感受的来得大。我们这个国家,当然未达到完善之境,处处有待改良;但与各邻国相比,它却是同样良好或者较为优良。

    若干国家,由于认为消费品税是对商人利润所课的税,所以货物每卖一次,就课税一次。其意以为,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利润如果课税,那么,介乎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人的利润,似乎要同样课税,始得公平。西班牙的消费税,仿佛就是依此原则设定的。这种税,对于一切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每度变卖,最初抽税百分之十,后来抽百分之十四,现在抽百分之六。征收此税,不但要监视货物由一地向他地转移,而且要监视货物由一店铺向他店铺转移,所以不能不有许多的税务人员。此外,有了此税,需忍受税吏不时访问检查的,不仅是经营某种特定货物的商人,一切农业者,一切制造业者,一切行商坐贾,都在检查访问之列。实行此税的国家,其大部分地域,都不能为销售远方而生产。各地方的生产,都需和其邻近的消费相适应。乌斯塔里斯把西班牙制造业的没落,归咎于这种消费税;其实,西班牙农业的凋落,亦可归咎于此税,因为此税不但课于制造品,而且课于土地原生产物。

    在那不勒斯王国,亦有同类的税,对一切契约价值,从而对一切买卖契约价值,征抽百分之三。不过此两者都比西班牙税为轻,并且该王国大部分城市及教区,都允许其付纳一种赔偿金作为代替。至于城市教区征取此赔偿金的方法,听其自便,大概以不阻碍那地方的内地商业为原则。因此,那不勒斯的税,没有西班牙税那样具有毁坏性。

    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各地通行的划一课税制度————只有少数无关重要的例外————几乎使全国内地商业及内地沿海贸易,完全自由。对内贸易的最大部分货物,可由王国的一端运往他端,不要许可证和通过证,也不受收税人员的盘请、访问或检查。虽有若干例外,但都是无碍于国内商业的任何重要部门的。沿海岸输送的货物,固然要有证明书或沿海输送许可证,但除煤炭一项外,其余几乎都是免税的。由税制划一而取得的这种对内贸易的自由,恐怕就是英国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每个大国,当然是本国大部分产业生产物的最好的最广泛的市场。假若把同一的自由扩张到爱尔兰及各殖民地,则国家的伟大和帝国各部分的繁荣,说不定要远过于今日呢。

    在法国,各省实行的各种税法,不但需要在国家边界,而且需要在各省边界,设置许许多多稽征人员,以阻止某种货物的输入,或对那种货物课以一定税额。这样一来,国内商业就要受到不少的妨害。有若干省,对于盐税,得缴纳一种赔偿金代替;而在其他各省,则完全豁免。在全国大部分地方,赋税包收人享有烟草专卖权利,而在若干省,不实施烟草专卖。与英格兰国产税相当的税,其情况各省大不相同。有若干省不收此税,而代以一种赔偿金或其同等物。在其他征收此税且采用包税制度的各省,还有许多地方税,那些税的实施,只限于某特别城市或特别地区。至于与我国关税相当的税,则分法国为三大部分:第一,适用1664年税法,而称为五大包税区的各省,其中包括皮卡迪、诺尔曼及王国内地各省的大部分;第二,适用1667年税法,而称为外疆的各省,其中包括边境各省的大部分;第三,所谓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这些省,许与外国自由贸易,但与法国其他各省贸易时,所受关税待遇,亦与外国相同。如阿尔萨斯、茨图尔、凡尔登三个主教管区,如邓扣克、贝昂那、马赛三市,都属于这个部分。在所谓五大包税区各省(往时关税分为五大部门,每部门原来各成为一特定承包的对象,所以有这个称呼;现在,各部门已合而为一了)及所谓外疆各省,都各设有许多地方税,那些税的征收,限于某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亦征有某些地方税,马赛市特别是如此。这种种税制如何阻碍国内商业,以及为守护实行这些税的各省各区的边界必要增添多少收税人员,都不言而喻,无需细述。

    除了这复杂税制所产生的一般约束外,法国对于其重要性仅次于谷物的产物,即葡萄酒的贸易,在大多数省还加有种种特殊约束。这些约束的产生,是由于某些特定省区葡萄园所享有的特惠,大于其他各省。产葡萄酒最出名的各省,我相信,就是在葡萄酒贸易上受约束最少的省。这些省所享有的广泛市场,鼓励它们,使它们在葡萄的栽培上,在葡萄酒的调制上,能实行良好的管理方法。

    然而这种花样复杂繁多的税法,并非法国所特有。米兰小公国,共分六省;关于若干种类的消费品,各省各定有特别的课税制度。而更小的帕马公爵领土,亦分有三四省,各州亦同样有其个别的课税制度。在这样不合理的制度之下,如不是土壤特别肥沃,气候非常调适,这些国家,恐怕早就沦为最贫穷最野蛮的国家了。

    对消费品所课的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其一由政府征收,在这场合,收税人员由政府任命,直接对政府负责,并且政府的收入,随税收不时的变动而年各不同;其二则由政府规定一定额数,责成赋税包收者征收,在这种场合,包收者得自行任命其征收员,这种征收员虽负有按照法律指定方法征税的义务,但是受包收者监督,对包收者直接负责。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决不是这种包税制度。包收者除垫付规定税额和人员薪俸及全部征收费用外,至少还需从收入税额中,提取和他所拿出的垫款,所冒的危险,所遇的困难,以及应付这非常复杂事务所必要的知识与熟练相称的利润。政府如自己设置像包收者所设的那样管理机构,由自己直接监督,至少这种利润————常为一个非常大的巨额————是可以节省的。承包国家任何大项税收,必须有大资本或大信用。单为了这条件,这种事业的竞争,便会局限于少数人之间。况且,持有相当资本或信用的少数人中,具有必要知识或经验的,更为少数。于是这另一条件,就把那竞争局限于更少数人之间。此有资格竞争的最少数人知道,他们彼此团结起来,于自己更有利,于是大家不为竞争者,而为合作者,在包税投标的时候,他们所出的标额,就会远在真实价值以下。在公家收入采用包收制的国家,包收者大概都是极富裕的人。单是他们的富,已够惹起一般人的嫌恶;而往往与这类暴发财富相伴的虚荣,以及他们常用以炫耀其富裕的愚蠢的卖弄,更会增大人们的嫌恶。

    公家收入的包收者对惩罚企图逃税者的法律,绝不会觉得过于苛刻。在国家万分吃紧,统治者对其收入的足数收到定是非常关心的时候,赋税包收者很少不乘机大诉其苦,说法律如不较现行加厉,付出平常的包额,也将无法办到。在此国家紧急关头,他们是有求必应的;所以,这种包收税法,就一天苛酷一天。最惨忍的税法,常常见于公家收入大部分采用包收制的国家;而最温和的税法,则常常见于统治者直接监督征收的国家。统治者虽再愚暗,对于人民的怜悯心情,也一定远过于包税人。他知道,王室恒久的伟大,依存于其人民的繁荣;他决不会为一时之利而破坏这种繁荣。在赋税包收者,情形就两样了;他的昌盛,常常是人民没落的结果,而不是人民繁荣的结果。

    包税者,提供了一定金额,有时不但取得一种赋税的权力,而且取得对于课税品的独占权力。在法国,烟草税及盐税,就是以这种方法征收的。在此场合,包税者不仅向人民课取了一个过度的利润,而且课取了两个过度的利润,即包税者的利润和独占者的更大利润。烟草为一种奢侈品,买与不买,人民尚得自由。但盐为必需品,每个人是不能不向包税者购买一定分量的;因为这一定分量,他如不向包税者购买,就会被认为是从走私者那里购买的。对这两种商品所课的税,都异常繁重。其结果是,走私的诱惑,简直不可抵抗;但同时由于法律的严酷,包税者所用人员的提防,受到诱惑的人,几乎可以肯定总有破产的日子。盐及烟草的走私,每年使数百人坐牢,此外,被送上绞架的人数也很可观。然而税由这种方法征收,对政府可提供很大的收入。1767年,烟草包额为二千三百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八利弗,盐包额为三千六百四十九万二千四百零四利弗。此两项包征,自1768年起,更约定继续六年。着重统治者收入而轻视民膏民脂的人,恐怕都赞同这种征税方法。因此,在许多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奥地利及普鲁士领土内,在意大利大部分小国,对于盐及烟草,都设立了同种的赋税与独占。

    在法国,国王实际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八个源泉,即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的税、盐税、国产税、关税、官有财产及烟草包征。最后五者,各省大抵都采用包征制,而前三者,则各地都置于政府直接监督及指导之下,由税务机关征收。就取自人民的数额的比例来说,前三者实际归入国库的,要比后五者为多;后五者管理上更为虚糜滥费,那是世所周知的。

    现在法国的财政状态,似乎可以进行三项极显明的改革。第一,撤废贡税及人头税,增加二十分取一的税,使其附加收入,等于前两者的金额,这样,国王的收入便得保存;征收费用可以大减;贡税及人头税所加于下层阶级人民的烦累,会全然得到阻止,而且大部分上层阶级的负担,也不致比现在更重。前面说过,二十分取一的税,差不多与英格兰所谓土地税相类似。贡税的负担,最终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那是一般所承认的;人头税的大部分,乃按照贡税每镑若干的比率,课于贡税的纳税者,所以此税大部分的最后支付,也是由同一阶级人民负担。因此,二十分取一的税,即使按照贡税及人头税两税所提供的税额增加,上层阶级的负担仍不因以此加重。不过,因现在贡税课于每个人的所有地及租户不很公平的缘故,一经改革,许多个人,就不免要加重负担。所以,现在享有特惠者的利害关系及由此利害关系出发的反对,恐怕就是最能阻止此改革及其他相类似的改革的障碍。第二,划一法国各地的盐税、国产税、关税、烟草税,即划一一切关税和一切消费税,这样,这些税的征收费用,便可远较今日为少,并且,法国的国内商业,亦得与英国国内商业同样自由。第三,把这一切税,全部归由政府直接监督指导的税务机关征收,这样一来,包税者的过度利润,就加入国家收入中。可是,与上述第一种改革计划同样,由个人私利出发的反对,亦能够阻止这最后两种改革计划的实现。

    法国的课税制度,在一切方面,似乎都比英国为劣。英国每年从八百万以下的人民,征取一千万镑税款,绝未闻有什么阶级受到压迫。据埃克斯皮利神父搜集的材料,及《谷物法与谷物贸易论》著者的观察,法国包括洛林及巴尔在内,人口约共二千三百万乃至二千四百万,这个数目,将近有英国人口三倍之多。法国的土壤及气候,是优于英国的。法国土地的改良及耕作,是远在英国之先的,所以凡属需要长久岁月来建造和积累的一切事物,例如大都市以及城市内乡村内建筑优良,居住舒适的房屋等,法国都胜于英国。没有这种种利益的英国,还能不大费周折地征收赋税一千万镑,法国总该可以不大费周折地征收三千万镑吧。然而根据我手边最好但我承认是极不完全的报告,1765年及1766年法国输归国库的全收入,只在三亿零八百万利弗乃至三亿二千五百万利弗之间,折合英币,尚未达到一千五百万镑。以法国人民的数目,照英国人民的同一比例纳税,可期望其能得三千万镑。上述金额还不到三千万镑的半数,然而法国人民所受捐税的压迫,远甚于英国人民,那是世所公认的。不过,欧洲除英国外,法国还算是有最温和最宽大政府的大帝国呢。

    在荷兰,课于生活必需品的重税,据说,曾破坏了该国一切主要制造业。连渔业及造船业,恐怕也会逐渐受其阻害。英国对必需品所课的税很轻,没有任何制造业受过它的破坏。英国制造业负担最重的税,只有几种原料进口税,特别是生丝进口税。荷兰中央政府及各都市的收入,据说每年有五百二十五万镑以上。荷兰人口不能认为超过了英国居民的三分之一,因此,按人口比例计算,荷兰租税肯定是重得多了。

    在一切适当课税对象都课过了税之后,假若国家的急需状态仍继续要求新税,那就必须对于不适当的对象课税了。因此,对必需品课税,并非荷兰共和政府的愚昧无知。由于共和国要取得独立,维持独立,所以平常虽然节约异常,但遇到费用浩大的战争,就不得不大事举债。加之,荷兰和西兰,与其他国家不同,为了保住其存在,换言之,为不给海水所吞没,就得花一项巨大费用,因而就得大大加重人民赋税的负担。共和的政体,似为荷兰现在的伟大的主要支柱。大资本家大商家,或者直接参加政府的管理,或则间接具有左右政府的势力。他们由这种地位,取得了尊敬和权威,所以哪怕与欧洲其他地方比较,在这一国使用资本,利润要轻些;在这一国贷出资金,利息要薄些;在这一国从资本取得的少许收入所能支配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要少些,但他们仍乐于居住在这一国。这些富裕人民定居的结果是,尽管荷兰障碍繁多,该国的产业仍能在某种程度上活跃着。一旦国家灾难发生,这共和国的政体陷于破坏,全国统治落于贵族及军人之手,这些富裕商人的重要性,因此全然消失,他们就不会高兴再住在不为人所尊敬的国家。他们会带着资本迁往他国,这样一来,一向由他们支持的荷兰产业和商业,就立即要紧跟在资本之后而他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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