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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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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减少,而很少由于收到的税额超过应付利息或年金的数额。1655年的荷兰偿债基金,以及1685年教皇领地的偿债基金,都是这样形成的,所以,这种基金往往不足以偿还债务。

    当国家太平无事,而有种种特别开支的必要时,政府都觉得开征新税,不如挪用以往偿债基金来得便利。不论开征任何新税,人民都会感到痛苦,因而引起怨声引起反对。课税的种类愈繁多,已课的各税愈加重,人民对于任何新税的怨声必然愈大,于是另课新税或加重旧税,就非常困难。至于暂时停止偿还债务,人民是不会马上感到痛苦的,因此也不致引起怨言,也不致引起不平之鸣。所以,挪用偿债基金,常为摆脱目前困难的最佳方案。可是,公债所积愈多,研究如何缩减公债愈成为必要,而滥用偿债基金,就愈危险愈会导致毁灭。公债减少的可能性愈少,挪用偿债基金来应付平时种种特别开支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愈大。当一国国民已负担过度的赋税,除非迫于新的战争,除非为报国仇,除非为救国难,人民是不能再忍受新税的课征的。所以偿债基金,常不免于滥用。

    有一位作者认为,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债,特别是英国的公债,是国内其他资本以外的另一个大资本;有这个资本,商业的扩展,制造业的发展,土地的开垦和改良,比单靠其他资本所能成就的要大得多。可是,主张此说的作者,没有注意到以下的事实,即最初债权者贷与政府的资本,在贷与的那一瞬间,已经由资本的机能转化为收入的机能了,换言之,已经不是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而是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了。就一般而论,政府在借入资本的当年,就把它消耗了浪费了,不能指望将来能再生产什么。固然,贷出资本的债权者往往不仅仅收到了和该资本等价的公债年金,这年金无疑会偿还他们的资本,使他们能进行和从前一样或更大规模的实业或贸易,就是说,他们可卖出此年金,或以此年金作担保借款,向他人取得或借入等于或多于他们所贷与政府的资本的新资本。但是,像他们这样由他人取得或借入的新资本,以前一定是存在这国家中,并且与其他资本同样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一旦转入国家债权者手中时,虽然从某一方面来看,对这些债权者是新资本,但对该国家而言并不是新资本,那不过是由某种用途抽去转作其他用途的资本罢了。所以,就他们私人来说,贷与政府的资本,虽有所收获,但就整个国家来说,却无所收获。如果他们不把这资本贷与政府,那国家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或年生产物,就有两份而不止一份了。

    当政府为开支行政费用,以当年未用作担保的赋税筹措收入时,人民收入的一定部分,只不过是从维持某种非生产性劳动,移来维持另一种非生产性劳动罢了。人民用以付税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无疑是可以存起来成为资本,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但其大部分大概是消费掉,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不过,国家费用在这么开销的情况下,无疑会多少成为新资本进一步积蓄的阻碍,但不一定会破坏现存的资本。

    当国家费用由借债开支时,该国既有资本的一部分,必逐年受到破坏,以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若干部分年生产物,必会被转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所征的赋税,较前一种情况为轻,所以,人民个人收入上的负担较少,而人民节约收入一部分以积成资本的能力,亦因此减损较少。与用本年度税收开支本年度费用的方法比较,借债的方法,如果在较大程度上破坏旧的资本,也就在较小程度上妨害新资本的获得或积累。在借债制度下,社会一般资本时时由政府浪费所造成的损失,是更容易由人民的节约与勤劳得到弥补的。

    不过,只有在战争期间,举债制度才优于其他制度。要是战争费用总能从当年的收入来开支,那么,那由特别收入所得来的赋税,将不会超过那一年。与举债制度比较,人民在这种制度下的积蓄能力,在战时虽较小,在平时则较大。战争不一定会导致旧资本的破坏,和平则必会促成更多新资本的积蓄。一般地说,在这种制度下,战争总是很快就结束,也不会胡乱地就发动。在战争继续期间,人民因困于战争的负担,不久便会对战争产生厌倦,政府为了要迎合人民的意向,必会适可而止,不敢故意延长。在战争时期,繁重而不可避免的负担,是可以预知的,如果没有确实的利益可图,人民当不肯轻易主战。因此,人民积蓄能力受到损害的时期不是常见的,即使有那个时期,也是不会持续太久;反之,积蓄能力强大的时期,要比在借债制度下长久得多。

    况且,债务一经增加,则由于增加的赋税,即使在平时,其损害人民积蓄能力的程度,亦往往与上述征税制度在战时损害这种能力的程度不相上下。现在英国平时收入,每年达一千万镑以上。假若各种赋税都不曾用作担保,而且都管理得宜,哪怕从事最激烈战争,亦无需借一个先令的新债即可够用。现在采用了有害的举债制度,所以英国居民个人收入在平时所受负担,居民积蓄能力在平时所受损害,也与消耗最大的战时一样了。

    有人说,支付公债利息,有如右手支给左手。所有货币,都未流出国外,只不过把一国某阶级居民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其他阶级罢了,国家不会因此比从前更穷。这种辩解,全是基于重商学说的诡辩;我对此学说已经加以详细的讨论,似乎无需再在这里赘述。此外,主张此说者认为,全部公债都募自国人,此绝非事实,我国公债就有很大一部分是荷兰人及其他外国人的投资。即使全部公债没有外国人投资,也减少不了公债的危害。

    土地及资本,是私人和公家一切收入的两个源泉。资本不论是用在农业、制造业或商业上,都是支付生产性劳动的工资。这两个收入源泉的支配,属于不同的两群人,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或使用者。

    土地所有者为了自身收入,必须修理或建筑其佃户的房屋,营造和维持其田庄的必要沟渠和围墙,从事其他应由地主进行或经营的种种改良,使其所有土地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如果土地税繁多,以致地主收入大减,各种生活必需品税和便利品税繁多,以致该收入的真实价值大减,那地主就会弄得没有能力进行或维持这种种要花很多费用的改良。地主不能尽他的本分,租地人也就完全无能力尽他的本分。总之,地主的困难愈增加,该国的农业就必然愈荒废。

    如果各种生活必需品和生活便利品的税征收,使资本所有者及使用者觉得他们资本所得的收入,在某一国家,不能购得同额收入在其他国家所能购得那么多的必需品和便利品时,他们便会打算把他们的资本移往其他国家。如果此类赋税的征收,使大部分或全部商人及制造业者,换言之,大部分或全部资本使用者,不断受税务人员恼人的打扰,那移居的打算不久就要付诸实行了。资本一经移动,靠此资本支持的产业,将随着没落,而该国商业制造业,又将继农业之后归于荒废。

    土地和资本这两大收入源泉所产出收入的大部分,如把它由其所有者即对每块特定土地的良好状态和对每项特定资本的良好经营都具有直接利益这一批人手中,移转到另一批没有这种直接利益的人(如国家的债权者)手中,久而久之,必定要惹起土地的荒芜和资本的浪费或迁移。国家的债权者,对于该国农业、制造业及商业的繁荣,从而对于土地的良好状态和资本的良好经营,无疑是具有一般利益的,因为那三者中任何一个如遭到失败或衰退,各种税收就不够支付他应得的年金或利息。但是,国家债权者单就其作为国家债权者来说,对于某块特定土地的良好状态,对于某项特定资本的良好经营,是不感兴趣的。作为国家债权者,他对于这一特定土地或资本,既无所知,也无从视察,他不会留意到它们。土地或产业荒废了吧,他有时全不知道;即使知道了,也不关心,因为这不会使他直接受到影响。

    借债曾经使采用过此方法的一切国家,都趋于衰弱。首先采用这种方法的,好像是意大利各共和国。热那亚及威尼斯,是意大利各共和国中仅存的两个保有独立局面的共和国,它们都因举债而衰弱。西班牙似乎从意大利各共和国学得此举债方策,而就它的天然实力而言,它受到了更大程度的削弱(也许是因为它的税制比它们的税制更不明智)。西班牙负债极久。在十六世纪末以前,即在英格兰未借一先令公债的一百多年以前,该国即负有重债。法国虽富有自然资源,亦苦于同样债务的压迫。荷兰共和国因负债而衰弱,其程度与热那亚或威尼斯不相上下。由举债而衰微而荒废的国家,所在皆是,难道英国能就独行之而全然无害吗?

    可以说这些国家的税制都不如我国,我亦相信其如此。但是,这里应当记住一件事,就是最贤明的政府在竭尽了一切适当课税对象以后,遇有紧急需要,也不得不采用不适当的捐税。荷兰那样贤明的政府,有时也不得不像西班牙那样,仰赖一些不适当的税收。如果在国家收入所负的重担尚未解除以前,英国发生新的战争,所耗费用也和最近战争同样多,那么,形势所迫,说不定会使英国税制也变成像荷兰税制,甚至像西班牙税制那样的繁苛。不错,我国现行税制的恩赐,产业可以无拘束地向上发展,因而,即使在费用最大的战争中,似乎由个人的节俭与明智行为所产生的积蓄,也够弥补政府所滥费的社会一般资本。最近战争所费之多,为英国历来战争所未有。但在此次战争结束时,全国农业和从前同样繁荣,制造业和从前同样兴旺,商业和从前同样发达。可见支持各产业部门的资本,一定是和从前同样的多。和平恢复以来,农业更有改进,国内各都市和各村落的房租都有所增加,这是人民财富及收入增加的实证。大部分旧税,特别是国产税及关税等主要部门的收入,每年都有增加,这是消费增加的明显证明,亦是消费所赖以维持的生产增加的明显证明。英国今日似乎毫无困难地担起半世纪以前谁都不相信她能承担得了的重负。然而,我们切不可因此就冒昧断定,英国能支持任何负担,更不可过于自信,以为再重的负担,英国也能不太困难地支持得了的。

    当公债增大到某种程度时,我相信很少有能彻底地公正地偿还的实例。国家收入上的负担,如果说是曾经全然解除过,那就是由破产解除的,有时明明是破产,常常是假偿还,但没有一次不是实际的破产。

    提高货币名义价值,那是公债借偿还之名行破产之实的惯伎。例如,依议会法令或国王布告,宣布六便士的银币为一先令,或二十枚六便士的银币为一英镑,那么,依旧价值借入二十先令或银约四盎司的人,在新名义价值下,只需银币二十枚或略少于二盎司的银,便可偿还其债务。约一亿二千八百万镑的国债,即大约等于英国长期和短期公债合计的债本,如果照此方法偿还,约需现币六千四百万镑就行了。像这样偿还债务实不过是貌似偿还罢了,实际上国家债权者应得的每一镑都被骗去了十先令。可是,遭受这种灾害的,不单是国家的债权者,就算是私人的债权者,亦都受相应的损失。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对于国家的债权者不但全无利益,还要增加他们一项大的损失。不错,国家的债权者,如借有他人的巨额债款,亦可依同一方法偿还,使其损失得到若干赔偿。可是,在多数国家中,以货币贷与国家的人,多半是富有者,他们相对于其余同胞市民,多是属于债权者的地位,而不是属于债务者的地位。因此,这种貌似偿还的办法,对于国家债权者的损失,没有减轻,只有增大。国家受不到一点儿利益,而多数无辜的人民,却蒙受横灾。这种办法将使私人财产受一种最普遍最有害的破坏,而在大多数场合,将使勤劳又节约的债权者吃亏,怠惰和浪费的债务者致富,这样,国家资本的大部分将由能使这资本增益的人,转移到只知破坏这资本的人。国家如有必要宣布破产,正如私人有必要宣布破产时那样,光明正大和直言不讳的破产,总是对债务者名誉损害最轻且对债权者利益也损害最轻的办法。国家为隐蔽实际破产的不名誉,而出此容易识破又极端有害的欺瞒下策,那真是最笨的保护策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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